底泥管理

底泥品質檢測週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第3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少每五年應定期檢測所轄水體之底泥品質一次。

前項檢測作業應於每年枯水期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法令預告

100/12/09

法令公告

102/7/15

法令施行

103/01/01

底泥品質普查、基線資料搜集

103年 ~ 108年

評估

108年
  • 底泥品質監測、評析污染情形
  • 規劃辦理底泥品質細密調查作業
108年 ~ 113年

底泥品質申報方式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第7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定期於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底泥品質檢測資料。

  • 配合電子化公文作業
  • 前項之申報作業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前一年度底泥品質檢測資料申報。本辦法施行前已定期檢測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第一次申報時,一併申報歷年檢測資料。

法令施行

103/01/01

A 採樣計畫提送

103/06

枯水期

103/10 ~ 104/04

A 採樣

103/11

完成 103 年度檢測結果申報(A 採樣)

104/03/31 以前

B 採樣計畫提送

104/07

B 採樣

104/11

完成 104 年度檢測結果申報(B 採樣)

105/03/31

底泥品質之分類管理

「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第5條

  1. 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上限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增加檢測頻率,並通知農業、衛生主管機關依權責檢測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內污染物質。
    2. 農業、衛生主管機關於辦理前目工作後發現濃度偏高時,得本於權責就水體內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依法進行相關管制與監督管理事項,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通知後,得命地面水體之管理人就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技術及經濟效益等進行評估,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為具整治必要性及可行性者,由地面水體之管理人於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2. 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下限值且低於上限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增加檢測頻率。

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上限值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增加底泥檢測頻率

通知

農業衛生主管機關

若發現水體內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污染物質偏高時,依法進行相關管制與監督管理事項

通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知

地面水體管理人

評估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技術及經濟效益

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下限值者且低於上限值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增加底泥檢測頻率

摘錄自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