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泥調查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規定「河川、灌溉渠道、湖泊、水庫等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底泥品質狀況,與底泥品質指標比對評估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布底泥品質狀況」。因此,各水體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依法定期進行底泥品質之調查檢測與申報。以下將分項說明各水體類型定義、採樣布點以及底泥檢測方式。
一、水體類型定義
(一)灌溉渠道
灌溉渠道分別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17 個管理處進行管理,可細分為導水路、幹線(幹渠)、支線(支渠)、分線(分渠)、給水路及排水路。
(二)河川
由經濟部 98 年 4 月 8 日公告,包括中央管河川 24 水系;跨省市河川 2 水系;縣(市)管河川 92 水系,共計 118 條主流水系。另外,凡屬「排水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之排水非屬河川。
(三)湖泊、水庫
指水資源利用或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人工湖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現有已建造完成之水庫或壩堰共 95 座。
二、各水體採樣布點規定
(一)灌溉渠道
- 採樣點位置應設置於灌溉渠道幹線或支線末端處。
- 農地土壤有污染之虞、農地土壤污染控制或整治場址,其引灌之水源渠道末端處,應設置一處以上之採樣點。
圖1 灌溉渠道布點規則
圖2 灌溉渠道布點示意圖
小知識
- 幹線(幹渠):由埤圳進水口或按導水渠輸送水源,專司分配灌區各支分線水量之幹渠道。
- 支線(支渠):由幹線引入部分灌區用水量,輸配下游各分線或給水路之管道。
(二)河川
- 依河川型態分區,採樣點位置應設置于感潮區與平原區,並以河口、河川主流與支流匯流處為原則。
- 河川主流應設置至少三處以上之採樣點。
- 河川支流應設置至少一處以上之採樣點。
圖3 河川布點示意圖
小知識
- 平地:海拔高度在 100 公尺以下,且地形坡度在 5% 以下。
- 丘陵地:海拔高度在 100 與 1000 公尺之間,或高度在 100 公尺以下,但地形坡度大於 5%。
- 山地:海拔高度超過 1000 公尺。
(三)湖泊、水庫
湖泊、水庫應於蓄水範圍設置三處以上採樣點,並應包含入水口及取(出)水口。
圖4 湖泊、水庫布點示意圖
三、採樣與檢測方式
有機化合物
1,2-二氯苯
1,3-二氯苯
六氯苯
苯駢苊
芴
蒽
二苯(a,h) 駢蒽
茚(1,2,3-cd)芘
萘
菲
芘
苊
苊烯
䓛
苯(a)駢蒽
苯(a)駢芘
苯(b)苯駢苊
苯(g,h,i)苝
苯(k)苯駢苊
農藥
阿特靈
可氯丹
二氯二苯基三氯乙烷(DDT)及其衍生物
地特靈
安特靈
飛佈達
毒殺芬
安殺番
其他有機化合物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
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
資料來源:國家環境研究院
四、現場底泥採樣調查實況照片
五、底泥採樣器說明
簡易式採樣器
適用深度:< 1公尺內
附有長柄且可伸縮式之不銹鋼材質製品,且底部為10 mesh(2 mm)不銹鋼網。
岩心採樣器
適用深度:> 10公尺,可取得代表不同年代底泥樣品
適合年代尺度較長之研究,作業水深達數千公尺,但單一深度樣品較少且需要大量人力操作
抓取式採樣器
適用範圍:1~10公尺水深
沉積物型態:軟黏土~坋土型態之表層沉積物
採樣能力:大量近表層沉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