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底泥管理相關
日常生活中民眾有機會接觸到底泥嗎?需要關注嗎?
日常生活中我們不容易接觸到底泥,但底泥與我們的生活環境息息相關,底泥是沉降在水體底層的混合物,有可能與底棲生物如蝦、貝、螃蟹及部分魚類等接觸。若污染物不斷進入水體並蓄積於底泥中,將可能透過食物鏈影響生態環境與人體健康,若是因水域的遊憩活動接觸到底泥,也會增加人體暴露到污染物的風險。因此,注意底泥品質的變化趨勢,才能避免污染物長期累積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底泥品質管理是否有相關規範?
環境部自民國 99 年已將底泥品質管理工作納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並依此訂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及「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等多項子法與行政規則進行管理。
現行底泥品質定期檢測作業規定?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已明確規範河川、湖泊、水庫及灌溉渠道等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底泥品質狀況,與底泥品質指標比對評估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外,依據同法規定發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前述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底泥品質定期檢測申報作業,相關檢測結果可於 底泥品質數據查詢 功能查詢。
若底泥檢測高於底泥品質指標上、下限值,是否有訂定管理方式?
依據「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第 5 條規定,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下限值且低於上限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增加檢測頻率,以掌握底泥品質趨勢。
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上限值時,相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增加檢測頻率,並通知農業、衛生主管機關依權責檢測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內污染物質。
- 農業、衛生主管機關於辦理前目工作後發現濃度偏高時,得本於權責就水體內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依法進行相關管制與監督管理事項,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通知後,得命地面水體之管理人就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技術及經濟效益等進行評估,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為具整治必要性及可行性者,由地面水體之管理人於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另高於上限值者,底泥禁止使用於各項用途。但若為符合水利法規定之水利事業,為確保國民健康、生活環境安全且底泥之污染物質無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污染其它環境介質之虞者,應於執行該水利事業相關工作前提交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是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查,無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安全,才可作相關用途。
底泥檢測結果高於底泥品質指標上、下限值對環境及人體之影響性?
底泥品質指標上、下限值係參考國內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或環境生態等因子訂定之指標值,並非具立即危害之檢測值或污染程度之管制標準值,底泥品質指標下限值為增加檢測頻率啟動值,若水體底泥檢測濃度高於下限值且低於上限值,應增加檢測頻率,以掌握底泥品質變化趨勢;底泥品質指標上限值為風險評估啟動值,除增加底泥檢測頻率外,依規定優先檢測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內污染物質,以阻絕人體健康危害之風險,後續將視水體用途等情形,辦理相關風險評估作業,以維護民眾健康及生活環境安全。
檢測申報相關
哪些水體需辦理底泥品質定期檢測申報作業?多久執行一次?申報程序及時機為何?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河川、湖泊、水庫、灌溉渠道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面水體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民國 103 年起至少每 5 年應定期檢測所轄水體之底泥品質一次。且為確保採樣規劃能達到掌握底泥品質概況之目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底泥品質檢測作業時,應於作業開始三個月前,提送底泥品質定期採樣及檢測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執行。檢測作業應於每年枯水期辦理,取得採樣數據後,應於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當年度底泥品質檢測資料申報作業。
採樣計畫書應撰寫什麼內容?若因水體類型與地理區位差異,無法取得具代表性之底泥樣品,應如何辦理?
採樣計畫書內容應包含水體基本資料、採樣布點規劃、採樣點位置示意圖、採樣方法、檢測項目及採樣作業人員安全維護等事項,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中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若無法取得具代表性之底泥樣品,請於採樣計畫書內容敘明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
底泥品質定期檢測作業如何布點?數量與位置如何規劃?
底泥檢測的採樣規劃,依據河川、灌溉渠道、湖泊、水庫的水體特性而有所不同,因此分別規劃如下:
河川
- 依河川型態分區,採樣點位置應設置於感潮區與平原區,並以河口、河川主流與支流匯流處為原則。
- 河川主流應設置至少 3 處以上之採樣點。
- 河川支流應設置至少 1 處以上之採樣點。

湖泊、水庫
- 應於蓄水範圍設置至少 3 處以上採樣點,並應包含入水口及取(出)水口。

灌溉渠道
- 採樣點位置應設置於灌溉渠道幹線或支線末端處。
- 農地土壤有污染之虞、農地土壤污染控制或整治場址,其引灌之水源渠道末端處,應設置 1 處以上之採樣點。


底泥品質定期檢測需分析哪些化合物?
底泥檢測項目應包括「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第 4 條規定所列項目,包含 8 項重金屬、25 項有機化合物、8 項農藥等,合計 41 項化合物,相關項目及其底泥品質指標上、下限值可於 底泥品質管理制度 - 底泥指標項目與分類管理 頁面查詢。另得視水體情形及污染源特性,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檢測項目。
底泥採樣及檢測應委託哪些單位執行?
底泥採樣及檢測工作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辦理,具「底泥檢測類」許可之採樣及檢測機構可於 國家環境研究院全球資訊網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