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泥管理

環境部管理歷程

緣起

底泥為由砂、黏土、坋土及其它物質混合並沉降在水體底層的混合物,其顆粒可能來自土壤礦物及動植物碎屑等天然有機物或人為污染物經由物理及生化反應後沉積於水體底部。由於底泥位處於水面之下,若有污染情形並不易為人所接觸或誤食,因而不會對人體產生立即性危害,但當底泥長期累積人類活動排放的污染物質,則可能經由生物體食物鏈的累積與放大效應而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之危害影響,如臺南中石化安順廠海水池因遭不當排放含有高濃度戴奧辛及汞的工業廢棄物,水及底泥中的污染物隨著食物鏈傳輸至海水池與附近魚塭的水產品中,導致周邊居民因長時間食用受污染的水產品而受到健康危害影響,因此有必要掌握水體底泥品質概況。

鑑於底泥品質的良窳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水體水域環境品質,甚至對國人常年利用水域活動安全、農業渠道引灌、養殖及捕食魚介及食用水產品之安全造成影響。為保護國民健康並維護底泥品質,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民國 99 年起將底泥品質管理相關法規納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並依法陸續訂定「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等子法,規範河川、湖泊、水庫及灌溉渠道等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民國 103 年起每五年應至少定期檢測所轄水體底泥品質一次,且與底泥品質指標比對評估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布底泥品質狀況。另逐年建置「底泥之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技術及經濟效益評估報告撰寫指引」、「底泥污染改善計畫撰寫指引」、「底泥評估結果審核及污染改善計畫核定要點」、「農地灌溉渠道底泥之污染來源與關聯性認定等作業因應查證注意事項」、「辦理灌溉渠道底泥疏濬計畫備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灌溉渠道底泥管理因應程序」等行政規則與指引,完備我國底泥品質管理制度。

民國992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新增納入底泥管理
民國10114
發布「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民國102715
  • 發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 建立「底泥之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技術及經濟效益評估報告撰寫指引」
  • 建立「底泥污染改善計畫撰寫指引」
民國10311
第一輪(103 ~ 107年)底泥品質檢測申報備查作業
民國105519
建立「底泥評估結果審核及污染改善計畫核定要點」
民國106411
建立「農地灌溉渠道底泥之污染來源與關聯性認定等作業因應查證注意事項」
民國106714
建立「辦理灌溉渠道底泥疏濬計畫備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10811
第二輪(108 ~ 112年)底泥品質檢測申報備查作業
民國1111019
建立「灌溉渠道底泥管理因應程序」
民國11311
第三輪(113 ~ 117年)底泥品質檢測申報備查作業
底泥品質管理歷程

底泥品質管理目標與策略

環境部自民國 98 年起長期執行底泥品質相關調查評估及管理計畫,主要為彙整研析國外底泥品質標準、管理策略及清理技術等相關資訊,研擬底泥品質管理或管制方案、辦理水體底泥污染流布調查及處理技術可行性評估示範,進而提出底泥品質管理整體策略。有鑑於底泥品質之永續管理係以維護水體環境品質與國民健康為核心,並由維護底泥環境品質、污染預防風險控管及污染底泥管理處置等三方面執行,以達到底泥資源永續利用,改善水體生活環境維護國民健康等目的。考量不同水體類型其水質及底泥品質監測與管理邏輯不同,亦無相互連結性,如國內河川、在槽水庫底泥移動性大,清理難度高且清理效益較低,應僅需進行污染監測與危害預警,灌溉渠道則多為人工構造物,底泥污染範圍及量體具侷限性,但卻較可能影響農地土壤品質,因此環境部針對河川、湖泊水庫及灌溉渠道等水體擬定其底泥品質調查管理目的及執行策略,如下說明:

河川

由於臺灣河川具流短湍急且沖刷量大之特性,因此底泥品質調查之目的為反映河川流域水質環境及水體納污之影響,管理應著重於河川水域環境評估與管理及民眾健康安全評估等兩方向進行。河川水域環境評估與管理旨在依據底泥品質定期申報備查資料建立河川背景基線基準,同時提供河川管理單位針對高頻率污染河段風險管理及污染管控,作為水體涵容能力及擬定總量管制或限制排放水標準策略參考;民眾健康安全評估則著重在長期監測,釐清長期受污染影響河段區域,並維護民眾健康安全。若底泥品質檢出濃度偏高,應增加檢測釐清確認濃度偏高情形為短期或長期之影響,並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評估流域污染管理情形,以監控高頻率污染河段並擬定污染管控策略。

湖泊、水庫

湖泊水庫主要作為民生、公共、農業或工業用水,底泥部分為長期穩定淤積、部分為颱風豪雨時空庫排砂清淤置換,底泥品質調查為水庫集水區環境品質及水庫各項用途安全性評估指標,管理上應以源頭管理及用途管理兩方向進行。源頭管理旨在環境背景及污染物長程傳輸影響監測評估,如可透過底泥或母岩檢測來判定下游區域底泥自然背景濃度,或依據湖泊及水庫底泥調查來瞭解化學物質非點源污染之環境流布;用途管理則依各湖泊水庫用途而有相對應之底泥品質調查目的,例如做為公共用水,若底泥品質濃度偏高應加強檢測水質確認水質是否符合用水安全。

灌溉渠道

灌溉渠道係屬人為興辦用以作為農業灌溉水體,底泥品質反映農業生產環境引灌水質與農業環境概況,依據環境部歷年調查結果,灌溉渠道的底泥品質反應水體環境及農地周邊污染情形,因此若發現底泥品質濃度偏高應建議主管機關應加強灌溉水質監測、啟動農地污染調查作業及加強管理強度,搭配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及環保機關水質監測異常即時通報,期望降低污染物進入灌溉用水影響水質、底泥及農地土壤風險。為強化灌溉渠道底泥品質的管理,除針對底泥品質正常灌溉渠道持續執行定期監測外,底泥品質濃度偏高灌溉渠道應執行周邊農地污染調查、底泥污染溯源調查及污染底泥疏濬評估等作業。而尚未納入底泥品質定期申報之灌溉渠道應優先針對重要農業區執行調查以確保食用作物安全,其餘渠道為維護農業耕作環境應逐年規劃執行調查。

底泥品質管理核心目標
各類水體底泥品質管理目標與策略方向

底泥品質管理成果

河川、湖泊、水庫及灌溉渠道等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規定,自民國 103 年起每五年至少定期檢測所轄水體底泥品質一次,現已完成兩輪次底泥品質檢測申報備查作業,累計取得上千處(次)底泥品質檢測資料,經評析第一輪計有 17 處河川、8 處水庫及 52 處灌溉渠道任一檢測項目濃度高於底泥品質指標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第二輪則計有 24 處河川、12 處水庫及 70 處灌溉渠道任一檢測項目濃度高於上限值。

針對底泥品質檢出濃度偏高水體,環境部持續辦理高於上限值水體底泥品質調查,並透過數據研析及補充調查作業,研擬提出多項底泥品質管理策略。例如針對可能受自然背景地質因素影響以致底泥指標項目濃度偏高之水體,研擬提出評估流程並建議透過自然背景影響因素合理性及區域性地質背景判定程序確認後,水體管理單位仍需持續辦理底泥品質定期檢測申報備查作業,並依據環境特性及水體用途擬定適宜之水體管理方式;灌溉渠道檢出底泥重金屬濃度明顯高於上限值者,則擬定灌溉渠道底泥品質管理策略,經由環境部水質保護司、監測資訊司、環境管理署、地方環保局與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等單位共同辦理污染源稽查及水體水質管制(理)事宜,俾利各單位於發現底泥品質濃度偏高時,推動辦理底泥污染溯源調查及污染底泥疏濬評估等相關工作,避免灌溉渠道底泥影響周邊農地土壤,以完善農地污染預防作業。

底泥品質濃度偏高水體相關單位調查方向與分工原則

底泥品質管理制度

底泥品質檢測申報作業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之規定,河川、湖泊、水庫、灌溉渠道等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底泥品質狀況,與底泥品質指標比對評估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布底泥品質狀況。因此,環境部依法訂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規範各水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少每五年應定期檢測所轄水體之底泥品質一次,並於枯水期辦理,採樣調查及備查作業方式如下說明:

水體類型定義
河川

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河川係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目前經濟部公告之河川共計 118 條,包含 24 條中央管河川水系、2 條跨省市河川水系及 92 條縣(市)管河川水系,而「排水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之排水非屬河川。

湖泊、水庫

依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水庫係指水資源利用及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目前經濟部公告之水庫共計 95 座,包含臺灣本島 66 座及離島 29 座水庫。

灌溉渠道

依據「農田水利法」第 3 條規定,農田水利設施係指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水、輸水、蓄水、排水與其他構造物及其附屬構造物。灌溉渠道亦為農田水利設施之一,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所管轄,可細分為導水路、幹線(幹渠)、支線(支渠)等。

各類水體採樣布點原則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第 4 條)
河川
  • 依河川型態分區,採樣點位置應設置於感潮區與平原區,並以河口、河川主流與支流匯流處為原則。
  • 河川主流應設置至少 3 處以上之採樣點。
  • 河川支流應設置至少 1 處以上之採樣點。
河川布點示意圖
河川布點示意圖
湖泊、水庫
  • 應於蓄水範圍設置至少 3 處以上採樣點,並應包含入水口及取(出)水口。
湖泊、水庫布點示意圖
湖泊、水庫布點示意圖
灌溉渠道
  • 採樣點位置應設置於灌溉渠道幹線或支線末端處。
  • 農地土壤有污染之虞、農地土壤污染控制或整治場址,其引灌之水源渠道末端處,應設置 1 處以上之採樣點。
灌溉渠道系統各級渠道名稱與布點規則
灌溉渠道系統各級渠道名稱與布點規則
灌溉渠道布點示意圖
灌溉渠道布點示意圖
  • 幹線(幹渠):由埤圳進水口或按導水渠輸送水源,專司分配灌區各支分線水量之幹渠道。
  • 支線(支渠):由幹線引入部分灌區用水量,輸配下游各分線或給水路之管道。
檢測申報作業方式

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之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底泥品質檢測作業時,應於作業開始 3 個月前,提送底泥品質定期採樣及檢測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執行,且底泥檢測項目應包括「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第 4 條規定所列項目,但得視可能污染源特性,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檢測項目,並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定期於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底泥品質檢測資料,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前年度底泥品質檢測資料申報。

底泥指標項目與分類管理

依據「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第 3 條第 4 條之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各項底泥品質之監測、檢測或調查查證等工作時,應與底泥品質指標進行比對,項目包含重金屬 8 項、有機化合物 19 項(氯苯類 3 項及多環芳香烴 16 項)、農藥 8 項(已禁用且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有機氯農藥)、其他有機化合物 6 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戴奧辛、多氯聯苯及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 4 項)等共計 41 項底泥品質指標項目,其上限值(風險評估啟動值)及下限值(增加檢測頻率值)如下所列:

重金屬
As
上限值33
下限值11
單位:mg/kg
Cd
上限值2.49
下限值0.65
單位:mg/kg
Cr
上限值233
下限值76
單位:mg/kg
Cu
上限值157
下限值50
單位:mg/kg
Hg
上限值0.87
下限值0.23
單位:mg/kg
Ni
上限值80
下限值24
單位:mg/kg
Pb
上限值161
下限值48
單位:mg/kg
Zn
上限值384
下限值140
單位:mg/kg
有機化合物
1,2-二氯苯
1,2-Dichlorobenzene
上限值12.2
下限值0.68
單位:mg/kg
1,3-二氯苯
1,3-Dichlorobenzene
上限值30
下限值3.4
單位:mg/kg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上限值1.85
下限值0.19
單位:mg/kg
苯駢苊
Fluoranthene
上限值2.86
下限值0.29
單位:mg/kg
Fluorene
上限值0.26
下限值0.04
單位:mg/kg
Anthracene
上限值0.8
下限值0.08
單位:mg/kg
二苯(a,h)駢蒽
Dibenzo(a,h)anthracene
上限值0.26
下限值0.04
單位:mg/kg
茚(1,2,3-cd)芘
Indeno(1,2,3-cd)pyrene
上限值1.23
下限值0.16
單位:mg/kg
Naphthalene
上限值0.55
下限值0.07
單位:mg/kg
Phenanthrene
上限值1.12
下限值0.15
單位:mg/kg
Pyrene
上限值2.41
下限值0.29
單位:mg/kg
Acenaphthene
上限值0.27
下限值0.04
單位:mg/kg
苊烯
Acenaphthylene
上限值0.42
下限值0.04
單位:mg/kg
Chrysene
上限值1.73
下限值0.19
單位:mg/kg
苯(a)駢蒽
Benz(a)anthracene
上限值1.21
下限值0.14
單位:mg/kg
苯(a)駢芘
Benzo(a)pyrene
上限值1.34
下限值0.16
單位:mg/kg
苯(b)苯駢苊
Benzo(b)fluoranthene
上限值3.03
下限值0.32
單位:mg/kg
苯(g,h,i)苝
Benzo(g,h,i)perylene
上限值1.28
下限值0.15
單位:mg/kg
苯(k)苯駢苊
Benzo(k)fluoranthene
上限值1.4
下限值0.16
單位:mg/kg
農藥
阿特靈
Aldrin
上限值0.01
下限值0.001
單位:mg/kg
可氯丹
Chlordane
上限值0.16
下限值0.016
單位:mg/kg
二氯二苯基三氯乙烷(DDT)及其衍生物
4,4'-Dichlorodiphenyl-trichloroethane
上限值0.1
下限值0.01
單位:mg/kg
地特靈
Dieldrin
上限值0.01
下限值0.001
單位:mg/kg
安特靈
Endrin
上限值0.34
下限值0.11
單位:mg/kg
飛佈達
Heptachlor
上限值0.033
下限值0.003
單位:mg/kg
毒殺芬
Toxaphene
上限值0.134
下限值0.013
單位:mg/kg
安殺番
Endosulfan
上限值0.03
下限值0.01
單位:mg/kg
其他有機化合物
戴奧辛
Dioxins
上限值68.2
下限值6.82
單位:ngTEQ/kg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Di(2-ethylhexyl) phthalate
上限值19.7
下限值1.97
單位:mg/kg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Di-n-butyl phthalate
上限值160
下限值22
單位:mg/kg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 DEP
Diethyl phthalate
上限值22
下限值1.26
單位:mg/kg
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 BBP
Butyl benzyl phthalate
上限值300
下限值22
單位:mg/kg
多氯聯苯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上限值1.12
下限值0.09
單位:mg/kg

若底泥品質檢測數據檢出高於底泥品質指標上、下限值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底泥品質管理事宜。

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第 5 條
  1. 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上限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增加檢測頻率,並通知農業、衛生主管機關依權責檢測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內污染物質。
    2. 農業、衛生主管機關於辦理前目工作後發現濃度偏高時,得本於權責就水體內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依法進行相關管制與監督管理事項,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通知後,得命地面水體之管理人就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技術及經濟效益等進行評估,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為具整治必要性及可行性者,由地面水體之管理人於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2. 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下限值且低於上限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增加檢測頻率。
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上限值者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增加底泥檢測頻率
  3. 農業、衛生主管機關
    若發現水體內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污染物質偏高時,依法進行相關管制與監督管理事項
  4.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5. 地面水體管理人
    評估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技術及經濟效益
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下限值且低於上限值者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增加底泥檢測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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